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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长栽了

1999-03-26 来源:生活时报 科技日报 袁成本 我有话说

(续昨)

1997年5月22日,在“剑光”正式注册成立的前一天,它即与马成玉达成协议:“剑光”出资250万元,交给马成玉购买钢材1000吨。这笔资金由马使用3个月,每月交“利润”5万元——明眼人一看便知,这其实是典型的高利息集资。

“剑光”的巨款从何而来?

它是郑立新以125万元案款作质押,让会计曲淑敏从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250万元。检察院的案款是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扣押的,犯罪事实成立,案款要上交国库;犯罪事实不成立,案款要退还当事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案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”。在新中国的历史上,挪用案款案还是不多见的。

为了钓住郑立新这条大“鱼”,马成玉先给了他一个甜头:250万元巨款和15万元“利润”如期回到了“剑光”帐上。由于中国极为发达的人际传播,马成玉的“信誉”在运城越来越出名,以至于后来竟有人上门给他送钱,拦都拦不住。这是后话。

1997年9月4日,“剑光”与马成玉达成第二笔钢材生意:它出资400万元,由马成玉使用6个月,经营钢材1500吨,“剑光”的权益是每月收6万元“利润”。同第一次一样,这高息集资的400万元本金,又是来自银行的贷款,其质押物也是检察院的案款,只不过这一次郑立新放开了胆量,把运城市检察院的全部家当———175万元案款及孳生的利息全部质押给了银行。然而,这一次郑立新和运城市检察院没有上一次那么幸运。这笔生意,不仅断送了郑立新美好前途,而且最终使马成玉丢掉了性命。

二、骗子末路

按说,有上千万元的集资款作后盾的马成玉应该能维持不短的时日,但他竟在与检察院的第二笔“生意”没有到“期”时即露出了狐狸尾巴;他集来的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巨款,大都像水银泻地一样无影无踪,这更是一个难解之谜。

1998年2月16日,马成玉给“剑光”开出两张总计45.6万元现金支票,当天,检察院会计曲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这是一张空头支票,她立即向郑立新报告。于是,郑立新急三火四地寻找马成玉——打他的传呼,他不回;打他的手机,他讲东讲西,不是哄骗,就是躲着不见。

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后,运城建行于1998年3月将质押的175万元案款和近5万元利息全部扣抵;还差220多万元,由“剑光”归还了30余万元,其余的190余万元又转作“剑光”的贷款。这样,郑立新不仅将运城市检察院全部案款踢蹬了个净光,而且还背上巨额的债务。郑立新急眼了。

1998年5月28日,马成玉终于露头了。当郑得知马的岳母病故、马回运城奔丧时,立即派该院反贪局侦查科和综合科的两名副科长等人赶到马家,将尚没有办完丧事的马成玉“叫”到检察院。

这时,平常威风十足、拥有多辆高级小轿车的马成玉像被霜打过的茄子一样,耷拉下了脑袋。他谎称,在西安有200万元款项,一去就能拿到。郑立即派上述两名副科长和一名司机开着郑的轿车——运城市万人羡慕的“晋M008”“吉利”号警车,火速赶赴西安。同行的还有一个姓张的债权人,这个曾是运城有名的个体户真是倒霉十足,他将自己及其从亲友处借来的近百万元巨款全部送到马成玉那里“集资”,此时他还满怀希望。

行至中途,马成玉突然提供了新的“情报”:他的钱在西安较少,更多的在珠海,因为他在那里搞房地产开发,把珠海的钱拿到以后,再拐到西安把那里的钱“顺便”取回。于是,他们改乘飞机赶赴珠海。在珠海,大家随马成玉东奔西走,寻找一个姓肖的房地产老板。到6月6日,马说终于与肖老板联系上了,他正在名亭公园锻炼。于是,大家赶到公园,然而,找了几个小时,也没有什么肖老板的影子。返回时,马成玉突然说了一声“我活不下去了”,当着一名干警的面一头栽入海中。事后查明,马与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。

两天后,马成玉的尸体漂了上来,债主们的希望开始破灭了。在珠海的那些日子里,马成玉与两名副科长共“住”一个标准间,只有两张床,他们是如何“住”的,是否存在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,至今也没有弄清楚。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是:郑立新私自动用警力追讨债务,造成债务人自杀身亡。

直到马成玉死后,郑立新才想到了法律,不过他隐瞒了马成玉的死亡真相,自己以“剑光”的名义,向运城市法院提出诉前保全,请求依法扣押马成玉“约500万元的财产”,作申请担保的是运城市检察院新建的办公大楼。法院当天作出裁决,扣押了马的部分帐单,发现马只有200来万元的债权。根据借条上门讨债,竟没有讨回一分钱。然而,一个姓冉的个体造纸厂的老板却高风亮节,在一没有欠条、二没有借条、三与检察院和“剑光”无任何债务债权关系的情况下,替马成玉向检察院偿还了200万元巨额债务。这笔巨款的来历许多人颇有疑问。郑立新还从一个装饰老板那里追回马存放的“奥迪”、“马自达”轿车各一辆,并称“值”100万元。这样,郑立新给运城检察院造成的损失“只”有200万元。

三、疑窦丛生

非法集资案于1998年6月初东窗事发,随即在运城搅得满城风雨,家喻户晓。马成玉已经魂归西天,逃脱了法律的制裁,但该案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——原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郑立新却一直逍遥法外,好不快哉。郑案惊动了最高检察院。1998年8月1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领导前去督办此案,但直到9月22日,有关部门才“挑”了一个最轻的罪名——“玩忽职守罪”对郑立案侦查,并于当天取保候审。

一位检龄达20多年的老检察连发多个疑问:检察系统如此天字号大案,被定性为“玩忽职守”,可以吗?!郑立新负有如此的责任,竟被取保候审,可以吗?!难道郑立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?!难道郑立新不构成非法拘禁致死人命罪?!

这还不算。在郑被取保候审后,仍然坐着那辆有名的“晋M008”“吉利”号警车进进出出,威风八面。1998年10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领导第二次到运城督办此案时,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;11月中旬,郑立新的警车才终于被收回。现在,正“取保候审”在家的郑立新过得潇洒滋润,自称经常打保龄球或出席宴会。直到1998年12月,仍有人不顾大多数人反对,坚持郑立新无罪,并于1998年的最后一天向山西省检察院汇报。所幸的是,省院坚决否定了这种“说法”。目前,此案指定运城地区所属的临猗县检察院起诉、临猗县法院审理。人们有理由拭目以待。

耐人寻味的是郑立新两次动用数百万元案款作质押,从银行贷款650万元,是他背着该院全体党组成员干的,其内幕、细节只有他与会计两人知道。如果真的像郑说的那样,此举是为了解决干警福利及机关办公经费问题,有必要搞得如此神秘吗?这其中有没有别的隐情?

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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